为规范我校审计结果公告行为,提高审计透明度,支持校务公开工作,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贵州省省属高等院校和厅属中专学校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贵州广播电视大学内部审计工作实施细则》等法规制度及校务公开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审计结果公告,是指学校内部审计部门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审计报告中反映的不涉密内容和被审计部门存在问题的整改纠正情况。
第二条、发布审计结果公告,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注重效果、管理规范、程序严格、责任明确、循序渐进、逐步推行等原则。
第三条、审计结果公开的主要内容为:
(一)审计概况及被审计部门的基本情况;
(二)审计报告中的主要经济数据;
(三)审计工作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四)审计建议、审计意见、审计决定;
(五)被审计部门的整改措施;
(六)上级审计机关或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公开的审计事项;
(七)其它需要公告的内容。
第四条、公告审计结果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审计结论性文书已生效;
(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
(三)文字简练,重点突出,篇幅适当;
(四)不泄漏国家秘密,不泄漏被审计部门和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不违背相关法规。
第五条、审计结果公告应当符合下列审批要求:
(一)经内审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学校校长批准;
(二)向上级主管部门呈报的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时,应在呈送的报告中向上级主管部门说明并得到批准;
(三)涉及经济责任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时应报委托审计的组织人事部门和负责协调的纪检监察部门同意,必要时可征求被审计人的意见。
第六条、发布审计结果时一般不再征求被审计部门的意见,但被审计部门对审计报告有重大分歧意见的,必须再次征求意见,在事实和定性等主要问题上取得一致后予以公布。
第七条、审计结果公告可采用文件通报、工作会议、学校校务公开橱窗或其它适当形式公布。
第八条、审计机构要按照审计档案管理的要求,对公告的资料进行归集、整理、归档、装订成册,统一管理。
第九条、凡违反本实施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公布审计结果的;
(二)审计结果公告后发现有重大事实差错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泄露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的。
第十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