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进一步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规定适用于学校任命的处级领导干部。
二、述职述廉工作由学校党委领导,学校纪委协调,组织部、纪委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
三、述职的主要内容
(一)理论学习情况;
(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
(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四)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
(五)存在问题及今后努力方向。
四、述廉的主要内容
(一)在分管工作中,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所采取的措施、办法及成效;
(二)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情况;
(三)执行收入申报和收受礼品礼金登记制度、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情况;
(四)群众要求说明的有关廉洁自律方面的情况。
(五)廉洁自律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五、述职述廉的要求
(一)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一般安排在年底或次年年初,与年度工作总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年度干部考核以及民主生活会结合开展。
(二)述职述廉采用会议形式,先由参会领导干部个人作出述职述廉报告,然后与会同志相互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三)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前要认真学习对照廉洁自律相关规定,充分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实事求是,认真拟写本人的述职述廉报告;肯定成绩,找出差距,翔实具体,避免空谈。
(四)对述职述廉中发现的问题,学校党委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照相关制度作出处理决定。
(五)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及对有关问题调查处理的材料,依规定收入干部廉政档案。
六、学校纪委办公室、组织部要加强对处级干部开展述职述廉工作的指导,派员参加述职述廉会议,掌握相关情况。
七、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