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校物资、服务采购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贵州省省属高等院校和厅属中专学校物资(工程、服务)采购审计实施办法》、《贵州广播电视大学内部审计工作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规则。
第一条、本实施规则所称物资、服务采购活动是指政府采购范围之外,学校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服务,且合同金额在人民币5000元及以上的经济行为。
第二条、本实施规则所称物资、服务采购审计是指学校内部审计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学校物资采购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第三条、物资、服务采购审计的主要工作:
(一)采购前期准备工作审计
1、审查采购方式是否符合相关法规,采购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采购项目的准备工作是否就绪。
2、对重大采购项目内审部门应参与采购方案拟订、市场调查、询价等前期工作。
(二)采购文件审计
1、审查招标文件的完整性、合理性、合法性;
2、审查评标标准的规范性、合理性;
3、审查招标文件与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是否一致;
4、审查拦标价的确定依据和计价原则是否合理;
5、审查招标公告,招标邀请书公布或发放是否合规。
(三)采购招标过程审计
1、核定投标人数是否不少于3个;
2、检查开标程序的合规性;
3、检查评标是否依据已确定的方法与评分标准;
4、检查定标方法、程序的合规性。
(四)采购验收工作审计
1、审查参加验收的部门、人员是否符合规定;
2、检查所购物资、服务是否符合采购要求。
(五)物资、服务采购后管理效益审计
1、检查相关部门执行资产管理、服务监督的情况;
2、检查所购物资、服务的使用效益,评价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第四条、物资、服务采购工作实施时,未经内审部门审计,财务部门不予付款。
第五条、本实施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