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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广播电视大学后续审计实施办法

作者:纪检监察室    发布时间:2008-12-02 浏览次数:

   为规范我校后续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保证审计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贵州省省属高等院校和厅属中专学校后续审计办法》、《贵州广播电视大学内部审计工作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后续审计,是指我校内部审计部门(以下简称内审部门)依据相关法规和工作制度经学校分管领导、主管领导批准后,对被审计部门执行内审部门在审计文件中提出的审计意见、审计建议、审计决定等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的过程。

   第二条、后续审计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审计效果,促进各部门加强管理,防范风险,完善内控制度,提高学校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条、重要的审计事项应进行后续审计。后续审计的重点是检查评价被审计部门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实施效果。主要工作有:

  (一)检查针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是否订立了整改方案或纠正措施,并付诸实施;

  (二)检查评价整改方案或纠正措施在实施过程中解决存在问题的效果;

  (三)检查是否针对存在问题的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检查被审计部门有无隐瞒重要事项;

(五)监督促进被审计部门解决存在问题。

第四条、内审部门若在后续审计中发现新的重大问题,应向分管校领导提出重新组织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的建议。

第五条、内审部门在确定开展后续审计项目后,应分析审计意见、审计建议是否仍然适用可行。如果被审计单位的相关情况发生变化使得原有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不再适用,则应对原有审计意见和建议进行必要的修改。

第六条、后续审计可采用日常审查方式或规定和约定审计方式。

(一)日常审查方式是指内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后续审计工作,随时检查被审计部门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随时了解被审计部门对审计意见、审计建议的采纳程度,及时评价被审计部门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采用的整改方案或纠正措施所取得的整改纠正效果。

(二)规定和约定审计方式是指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结论送达被审计部门一个月后或在与被审计部门部门约定的日期,实施后续审计。

第七条、内审部门组织审计组实施后续审计后,需编写后续审计报告初稿,征求被审计部门意见后,形成后续审计报告。

第八条、内审部门需将后续审计报告上报学校分管领导、主管领导,经校领导审批后,形成正式后续审计报告。

第九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