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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贵州广播电视大学(贵州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党委会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20-06-10 浏览次数: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法规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和加强党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党的领导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

第三条 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的委员会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四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经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委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并主持学校工作。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六条 学校党委通过召开会议的方式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学校党的建设重要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执行学校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2.学校党委及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党委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校长工作报告,学校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3.决定召开学校党员代表大会和党代表会议,并对提议事项先行进行审议、提出意见。

4.选举学校党的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通过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增补和撤销党委委员等。

5.推选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的代表;

6.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事项、重要措施

7.师生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8.意识形态工作和民族宗教工作的重要事项 

9.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10.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察工作的重要事项

11.加强对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统一战线、老干部和离退休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

1.学校章程、学校总体发展规划、综合改革方案等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

2.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学科建设、专业建设、校园建设等学校内涵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

3.学校内部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与调整

4.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讨论决定金额在50万元(50万元)以上的经费新增调度及使用重大捐赠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5.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

6.国家或地方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 、重大合资合作项 、重要设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等学校重大项目设立和安排方案

7.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建设以及学校学术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8.省部级以上重表彰推荐校级重大表彰事项

9.大学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10.学校安全稳定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1.学校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和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重要事项

2.学校中层干部、科级干部的任免,以及党纪、政纪处分;

3.校级后备干部推荐、选拔;

4.学校中层以上干部在企业、社会团体的兼任职务

5.推荐优秀年轻干部和上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6.学校学术委员会、教授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等负责人和成员的推荐与审定;

7.其他需要由学校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干部任免。

人才工作的重要事项。

1.学校人才工作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要人才工程计划

2.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人才成长环境优化的重要措施

3.人才政治把关的重要措施。

大学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需要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七条 党委会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委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党委会的出席成员为党委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须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

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党委会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九条 党委会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党委其他委员或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经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重要议题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凡属学校党委委员自身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一般不提交党委会研究讨论。

第十条 党委会应当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相关单位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方面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涉及学术事务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

第十一条 党委会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议题申报单位须填报《党委会议题申报表》并附汇报材料,经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后提前提交至学校党委办公室;涉及资金的议题,申报单位须在会前与财务处协商落实资金来源等事宜;学校党委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第十二条 党委会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三条 党委会议题由党委委员或分管校领导汇报相关单位也可以参加汇报。

第十四条 党委会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

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党委书记、校长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五条 党委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应当逐人表决。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决策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或者党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会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六条 党委会议题审议时应当通知相关单位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询。

第十七条 党委会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

第十八条 党委会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与其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九条 党委会作出的决定或决议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会议记录未经主持人同意,不提供查阅。

 

四、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条 党委会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分管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会议原则通过的重要方案,提出方案的部门(单位)应在会议结论的范围内予以进一步完善,报请分管校领导、党委书记审批后再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委书记或党委会汇报。明确由相关单位负责的由学校党委办公室负责传达,并由督查督办室负责督促检查。

学校党委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二十 党委会决定的事项学校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委会决定需要复议的第九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五、附则

第二十 学校党委办公室负责党委会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分送学校领导和有关单位归档会议材料。

第二十 本规则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学校党委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共贵州广播电视大学(贵州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党委会议事规则(修订)》校党发〔2018〕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