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党委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党委领导下校长负责制,完善健全党政议事和决策机制,防控决策风险,推动学校科学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制度。执行“三重一大”制度要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的科学民主。
第三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学校和二级单位(学院、部、处、中心及各单位)集体决策的行为准则。决策基本原则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
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部门的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和落实;
(二)学校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
(三)学校发展战略以及规划的制订和调整,涉及学校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订;学校年度工作计划的制订;
(四)审定党代会党委工作报告、校长工作报告及其它向上级党组织呈报的重要报告;
(五)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及贷款申请;
(六)干部队伍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和学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相关政策;
(七)学校学科专业新建、重组、支持、调整;
(八)学校办学规模和年度招生计划;
(九)学校党政和学术机构的设置、调整及人员编制;学校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置、调整及其议事范围和程序等议事规则的制定;
(十)全校性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十一)基本建设、校园规划以及其他办学资源配置的重大决定和重大调整;
(十二)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的授予和全校性的奖惩事项;
(十三)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及行政职务晋升、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医疗、住房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和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十四)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五)国内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
(十六)校办产业开发和产权变更、校企合作办学项目及协议事项;
(十七)学校重要资产处置(包括学校无形资产的授权);
(十八)党委及学校行政领导班子自身建设;
(十九)对巡视、审计、检查等所发现重要问题的整改方案, 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二十)其它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 重要干部任免
(一)学校中层干部、科级干部的任免,以及党纪、政纪处分;
(二)校级后备干部推荐、选拔;研究决定处级及以下后备(优秀年轻)干部人选;
(三)向上级和其他单位推荐的领导干部;
(四)全国、省、市、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五)学校学术委员会、教授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等负责人和成员的推荐与审定;
(六)向上级和校外其他单位副处级职务及以上的任职推荐人选;
(七)其他需要由学校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干部任免。
第六条 重要项目安排
(一)基本建设项目、不动产购置、重大修建项目、大宗物资和图书、设备采购项目,对于土地、房屋以及大宗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分配、调整、租赁和转让等;
(二)国内外合资、合作的重大项目(含对外合作办学)以及对外投资项目;
(三)省部级重点学科、重点专业建设项目;
(四)学校大型纪念、学习等活动;
(五)其它需要学校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项目。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的范围
(一)大额度资金的调度、使用和新增,金额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上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新增、调度及使用,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不含50万)的新增、调度及使用,提交党委会审议决定;
(二)学校受赠的大额度资金及物件的使用方案;
(三)其他需要由学校集体研究决定的开支项目。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以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等会议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除非特殊情况,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进行深入的调研与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合理意见。
(一)专项工作由相关单位、专班或工作领导小组对事项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
(二)涉及多个部门特别是人财物事项的,应当充分征求分管校领导和相关部门意见;涉及多个学院的,必要时应当及时召开学院主要负责人会议通报情况、听取意见。
(三)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涉及学校发展的重要问题、与广大教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 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意见和建议;
(四)选拔任免干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党委研究决定前书面征求纪检部门的意见。
(五)与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意见和建议。
(六)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和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第十条 会议议题决定的事项应按照党委会议事规则和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规定提出。议题应经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
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一条 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到会人数达到应参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方可开会进行讨论和决策。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会议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十二条 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简要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或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按规定应进行表决的重要事项,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十三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以会议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予以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第四章 决策的实施与保障机制
第十五条 由学校集体决策机构决定的事项,由校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并明确责任部门。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学校集体决策机构作出的决定。
第十六条 学校集体决策机构决定的事项,分别由学校党委办公室和校长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书记、校长汇报。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及学校相关财务监督机构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八条 凡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相关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学校党务、校务公开等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在未批准公开前,出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会议内容。
第二十条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干部人事、财务、工程项目,建立“副职分管、正职监管、集体决策、民主监督” 的工作机制。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执行“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给国家、学校造成严重政治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三)未向领导集体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
(四)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五)违反会议纪律和保密制度,泄露会议酝酿讨论过程和与会人员的具体意见等不宜公开的保密内容,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实施细则,并报党委办公室、校纪委、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共贵州广播电视大学委员会关于党政领导班子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黔电大党字〔2015〕2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