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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贵州开放大学(贵州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修订)

发布时间:2022-06-14 浏览次数:

中共贵州开放大学(贵州职业技术学院)

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修订)

 

一、总

第一条 为推进学校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议事决策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和教育部、中组部印发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党委常委委员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教党〔2019〕48号)、《中共贵州省第十三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事决策规则》等法规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委会议是在党代会闭会期间,党委对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集体研究和决策的会议。

第三条 学校党委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深刻把握“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党的领导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四条 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五条 学校党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学校党委作出重大决策部署,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加强分析论证,凝聚智慧共识,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

第六条 学校党委必须在职责范围内进行决策,不得决定应当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决策的事项。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七条 党委会议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具体议事决策范围如下:

1.传达、研究、贯彻落实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研究制订实施意见与执行方案,并听取执行情况的汇报;对学校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决议、决定);讨论以党委名义向上级机关、领导递交的重要请示和报告。

2.审议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提议的重要事项,研究决定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办学方针,审议决定事业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年度工作计划;讨论决定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年度招生总方案;讨论决定金额在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上的经费新增、调度及使用,重大捐赠,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研究决定事关学校发展全局和师生员工根本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重大项目、重点工程、重大预算调整,以及分配政策的制定或重大调整等;讨论决定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等事宜。

3.研究决定学校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的指导方针和政策措施;研究决定学校党委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校长工作报告和党委发布的重要规章制度;研究决定学校行政、纪委提出的重大事项;研究讨论意识形态领域、民主法制建设、统战工作、老干部工作以及涉及学校安全稳定方面的重大问题。

4.研究确定加强学校党的组织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讨论制定干部选拔、培养、教育、考核、任免、监督和奖惩等方面的重大政策与重要制度;研究党委班子换届工作;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与调整;审定处级干部的考核结果;讨论决定学校处科级干部的任用;讨论审定年轻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发现培养选拔使用优秀年轻干部;研究决定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的培养选拔;研究决定学校处级后备干部人选;研究决定二级单位党组织的设置和调整;研究学校中层以上干部在企业、社会团体的兼任职务。

5.按照党管人才的原则,研究人才工作的规划以及人才的选拔、培养、评价、激励等方面的重大政策;审定高层次人才的推荐人选。

6.研究决定学校外事工作的重大政策,审定国际交流与合作中的重大事项;审定学校组团出国(境)考察、非学术性访问的年度计划。

7.听取党委委员关于联系学院和民主党派等的工作汇报;听取党务部门、纪检部门及工会、共青团等的重要工作汇报,并就请示的有关问题作出决定。

8.研究评定学校党内先进,审定校级及以上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确定与推荐;审定处级干部的纪律处分,审批党员撤消党内职务及以上的纪律处分;研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上级有关代表、委员的推荐。

9.其他需经党委会议研究或决定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三、会议组织

第八条 学校党委通过召开党委委员会议的方式议事决策,一般每周召开1次,相对固定安排在星期五,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第九条 学校党委会议由校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学校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1名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党委会议议题由校党委书记提出,或者由他党委委员提出建议、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重要议题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意见一致的议题上会。

党委会议坚持“第一议题”制度,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第十条  学校党委办公室定期向学校党委委员征询近期党委会议议题建议,汇总后提出安排建议方案,按程序报校党委书记审定。

会议议题安排应当适量,重大紧急议题优先安排,会议议题确定后,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对重大紧急、确有必要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临时性议题,由党委委员提出建议,报党委书记确定。

第十一条  学校党委会议的出席人员为学校党委委员,党委会议召集人根据会议内容,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

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

党委委员和列席党委会议的人员因故不能参会的,应当在会前履行请假手续,报会议召集人批准。

四、议事决策准备

第十三条 对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提交部门应当事先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论证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应当组织专家咨询论证;对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要时应当举行听证;对全校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应当进行风险评估。

第十四条 对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和决定且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事项,提交部门应当事先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并达成一致意见;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党委会议一般不予审议。

对各部门意见不一致,经反复协调仍有重要分歧,但确需党委立即作出决定的事项,提交部门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并附上其他部门的意见一并供党委决策参考。

第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提议的重要事项,由校长审核后报学校党委。校纪委和学校党委工作部门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由分管的党委委员先行审核。

第十六条  党委会议讨论和决定的重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先酝酿的,应当召开书记专题会议进行酝酿。书记专题会议由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副书记和其他有关党委委员等参加,会议议题、参会人员由校党委书记视情确定。书记专题会议不得代替党委会议作出决策。

第十七条 对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提交部门应当认真撰写汇报材料或者说明,填报《贵州开放大学(贵州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会议议题填报单》并附汇报材料,经分管(联系)的党委委员审签后,提前1个工作日报党委办公室,由党委办公室按程序报党委书记审批后列入议题;涉及干部人事、案件查办、巡察工作等方面的会议材料,按有关规定办理。涉及资金的议题,提交部门须在会前与发展规划处、财务处协商,落实立项和资金来源等事宜。

提交党委会议审议的党内法规划或者规范性文件稿,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报党委办公室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  除因特殊情况临时召开党委会议外,党委会议的召开时间和议题应当提前通知党委委员。党委办公室应当提前将会议材料送达党委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提前印发或者不宜提前印发的,可以在会场发放。

五、会议审议表决

第十九条  党委会议讨论和决定事项,一般遵循以下程序:汇报人汇报有关情况及请示事项;党委委员就议题发表意见;列席人员可以发言或者答询;会议召集人集中讨论意见,提出决策意见;党委委员进行表决,会议召集人宣布表决结果。

党委委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充分发表意见;对不属于自己分管(联系)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党委会议讨论和决定特别重大事项时,如有党委委员因故缺席,应当会前征求其意见,会后及时向其通报情况。

第二十条  党委会议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严把分析研判和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重点环节。凡提交党委会议讨论的干部,组织部应当事先认真考察,并向党委会提供考察材料。会议不得搞临时动议。

第二十一条  党委会议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实行一人一票。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党委委员可采取口头、举手、记名投票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一人一票,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不计入票数。

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讨论和决定干部推荐、提名、任免、奖惩事项,应当逐个表决。党委委员应当逐一明确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意见,表决结果当场公布。

对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除紧急情况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二条  党委会议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或者纪律处分等事项,涉及党委委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有关党委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参加党委会议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党委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未经批准公开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第二十四条  党委会议由党委办公室安排专人如实记录,并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会议记录按程序审核、签发、存档。

第二十五条  遇重大突发事件、抢危救灾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议决策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或其他党委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向党委报告。

六、议定事项落实

第二十六条 对党委会议作出的决策,党委委员必须服从并坚决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向省委、省委教育工委报告,但在省委、省委教育工委或者学校党委改变决定前,除执行决定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等紧急情况外,必须无条件执行已作出的决定,不得公开发表同集体决定相反的意见,不得作出违背集体决定的行动。

第二十七条  党委委员应当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党委会作出的决策,协调有关方面抓好贯彻落实,并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需要由多个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的事项,党委书记可以确定1名党委委员负责协调。

第二十八条  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有关部门要认真抓好落实,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

第二十九  督查督办室应当加强对党委会议决定事项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及时报告落实情况,反映存在问题,经批准后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三十条  对党委会作出的决策,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通过召开党委会议作出决定。在党委会议重新作出决定前,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违背既定决策。

第三十一条  对党委会议决策执行落实不力的,按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七、附

三十二 本规则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学校党委办公室承担。

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共贵州广播电视大学(贵州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党委会议事规则(修订稿)》(校党发〔2020〕2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