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开放大学(贵州职业技术学院)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细则(修订)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善党对学校的领导,进一步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55号)和教育部、中组部印发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党委常委委员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教党〔2019〕48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贵州开放大学(贵州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重要保证,必须毫不动摇、长期坚持并不断完善。
第三条 学校党委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认识“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党委的职责
第五条 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
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2.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3.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4.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5.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6.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7.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8.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9.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六条 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三、党委书记的职责
第七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支持校长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的指示决议。
2.召集和主持党委会、党员代表大会,定期向党员代表大会及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3.主持制定党委工作计划,以及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4.负责学校党务公开工作。
5.按照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党委讨论或决策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或重大事项,负责检查党委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6.负责组织学校干部的选拔、教育、管理和做好学校的人才工作。
7.负责协调学校党、政、群团组织负责人之间的关系,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8.负责党委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组织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主持召开党委班子民主生活会,做好班子成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9.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全面履行反腐倡廉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
四、校长的职责
第八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依法治校和民主管理,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2.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3.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4.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5.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提高影响力。
6.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7.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8.做好学校校务公开工作。
9.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10.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11.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五、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议事决策制度
第九条 学校应当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委会,党委会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按照社会主义政治家、教育家标准,选好配强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把政治过硬、品行优良、业务精通、锐意进取、敢于担当的优秀干部选配到学校领导岗位。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是党员的,一般应当进入党委会。纪委书记、组织部长、宣传部长、统战部长一般应当由党委委员担任。学校党委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应及时换届。
第十条 党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是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的决策机构。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以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研究学校党委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校长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对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必须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学校办学定位、办学思路、整体发展建设规划和重大改革方案。
2.上级党组织部署的重要任务和活动的贯彻实施方案,学校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3.学校基本规章制度、政策的制定和重大调整,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和校长工作报告。
4.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配备、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和专业建设等方案及其重大调整。
5.干部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奖惩和监督,后备干部和人才队伍规划建设方案。
6.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和收入分配方案,大额度资金的使用,融资和对外投资,重要设备、大宗物质采购和服务购买,重大经济合同等。
7.学校基本建设规划和年度基建项目计划,重大基本建设和修缮项目,国内外重要合作、交流项目,以及重大项目的立项和变更。
8.学校土地、房屋和其他办学设施等重要资源、资产的管理和处置方案。
9.学校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
10.需要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由学校党委会研究和确定原则,分管校领导以及相关部门按照党委会确定的原则和要求,组织专门力量在广泛调研、论证、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提交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校长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党委会的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1.党委会议一般每周五召开,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主持。
2.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或者由他党委委员提出建议、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党委会议坚持“第一议题”制度,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3.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党委委员可采取口头、举手、记名投票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一人一票,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
4.会议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党委委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大事项分歧较大,双方人数接近,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分析论证、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党委会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5.党委会议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或者纪律处分等事项,涉及党委委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有关党委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议事范围依据校长的主要职责确定。
第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的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1.校长办公会一般每周三召开,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相关副校长召集并主持。
2.会议议题由校长提出,也可以由学校行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校长综合考虑后确定。
3.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4.会议在与会人员充分讨论、发表意见的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归纳总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把师生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作为重大决策程序,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讨论决定学校重大事项,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建立会议决定事项复议制度,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十六条 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一般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同时送达会议有关材料。与会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做好准备,按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当在会前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会议一般不得临时安排议题。会议应有专人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按照规定应报批的重大事项应及时讨论,提出方案,报上级组织审批。
第十七条 与会人员对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或在下一次会议上重申,但不得公开发表与决定不同的意见。对于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
六、运行协调机制
第十八条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必须坚持党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保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党委书记和校长要认真研究,合理确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明确工作职责,领导班子成员要增强集体意识、责任意识,认真执行集体决定,按照分工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党委书记和校长不直接分管干部人事、财务、工程和物资采购;分管纪委、监察、审计部门的班子成员不兼管财务、资产、基建和人事。
第十九条 建立党委书记和校长定期沟通机制。党委书记和校长要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相互信任,加强团结,及时交流工作情况。党委会议研究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党委书记应在会前主动听取校长意见;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重要议题,校长应在会前主动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要落实谈心谈话制度,除进行正常的工作沟通外,党委书记和校长要经常进行交心、谈心。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经常交流思想、交换意见,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对职责分工交叉的工作,要注意协调配合。
第二十条 建立“三重一大”等重大事项决策前的沟通酝酿机制。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当在党委书记、校长、分管组织工作的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基本达成一致意见后再上会讨论。研究“三重一大”等重大事项,原则上党委书记和校长应当同时参加会议。
第二十一条 坚持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学校党委班子成员要按要求参加所在支部的组织生活会和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正确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对在思想、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早提醒、早纠正。
第二十二条 加强学术组织建设,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合理确定学术组织人员构成,制定和完善学术组织章程,界定学术权力的范畴和行使权力的程序,保障学术组织依照章程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充分发挥其在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
第二十三条 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及群众组织作用,健全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工作机制。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行党务公开和校务公开,加大财务、项目招投标、招生等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力度,健全重大事项公示和重点工作通报制度,及时向师生员工、群众团体、民主党派、离退休老同志等通报学校重大决策及实施情况。推行党员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和提案制,健全学校党委会向党代会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等制度,充分发挥党代表参与学校党的建设、事业发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七、思想政治和组织保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委要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履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切实抓好党建工作,做到党建工作和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考核。党委书记要履行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认真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党委班子成员要履行好“一岗双责”,抓好分管联系单位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和安全稳定工作。
第二十五条 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加大教育培训力度,不断提高领导干部思想政治素质和办学治校能力。学校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职尽责,正确处理领导管理工作和个人学术研究的关系,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主要精力投入学校管理工作,党委书记和校长一般不担任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 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深入构建高质量党建工作体系。督促指导二级学院(部)制定和完善党总支会议、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通过党总支会议、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二级学院(部)重大事项。完善教职工党支部和学生党支部设置形式,创新党支部活动方式,拓宽党建工作阵地。提高发展党员质量,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和服务。搭建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平台,健全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体系。完善党建工作保障机制,增强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力凝聚力,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定的贯彻落实。
第二十七条 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坚持把理想信念教育放在首位,对师生员工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教育,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做好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教育,国情教育、形势政策教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教育、国家安全教育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师德师风建设的全过程,帮助广大师生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党委要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八、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学校办公室承担。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贵州广播电视大学(贵州职业技术学院)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细则(暂行)》(黔电大党字〔2015〕49号同时废止,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