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和教育部《高等学校计算机网络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切实加强我校校园网网络信息安全的管理,规范电子公告类栏目信息的发布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网络信息服务健康有序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电子公告类栏目,是指在校园网上开办的网络用户可以公开发表信息的各类栏目,包括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BBS)、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性栏目。
第二条 网络中心和保卫处负责学校网络电子公告类栏目的安全管理工作,依法对全校学生、教职工利用校园网电子公告类栏目发布信息的行为及全校的电子公告类栏目服务活动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日常管理工作由学校网络中心负责。
第三条 校内已经开设电子公告类栏目的部门或个人,须向网络中心和保卫处办理专项备案手续,并签订职责明确的《贵州广播电视大学校园网电子公告类栏目安全责任书》,做到谁主办谁负责。校内各部门或个人计划开设电子公告类栏目的,须填写申请表,报请网络中心和保卫处审批,并办理专项备案手续;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
第四条 凡在校内网站上开设电子公告类栏目服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确定的电子公告类栏目的服务类别和栏目名称;
(二) 明确本部门专职工作人员的管理职责,在技术上对服务站点的电子公告类栏目实行有效管理;
(三) 有完善的电子公告类栏目服务规则,包括上网用户登记程序、上网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技术保障设施;
(四) 有明确的网络信息系统操作权限和程序,所有上网发布信息的用户必须实名注册,并建立备案制度。
第五条 在校内网站上开展电子公告类栏目服务,不论是服务提供者还是用户都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加强自律,自觉接受学校保卫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校内所有开办电子公告类栏目的网站都应设立管理机构,并有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本站的业务管理。管理机构负责人应由部门主管领导担任,并报网络中心和保卫处备案。
第七条 电子公告类栏目服务站点必须对用户实行实名注册管理,用户申请帐户需填写注册单,提供真是姓名和班级或工作部门等资料,经一定的核实程序,方能成为相关公告类栏目的合法用户。
第八条 电子公告类栏目服务站点的管理人员应对上网用户的个人信息保密,未经上网用户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或案件审查需要的除外。
第九条 我校电大在线上的电子公告类栏目(包括BBS讨论区、答疑、聊天室等),仅作为教学讨论,必须严格执行实名注册,并由各专业教师负责管理,责任到人。
第十条 电子公告类栏目服务站点应当记录在电子公告类栏目中发布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网络地址,记录备份应当保存至少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学校校园网安全领导小组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十一条 任何人不得在电子公告类栏目中发布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
(一) 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十) 损害学校或部门声誉和利益,破坏学校或部门安全团结的内容的。
第十二条 电子公告类栏目服务站点管理人员一旦发现其管理的电子公告类栏目中出现明显属于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的信息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删除,并保存有关记录。
第十三条 网络中心和保卫处发现校内电子公告类栏目中出现第十一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立即通知栏目管理人员删除;若是情况紧急,网络中心有权暂停该电子公告类栏目服务站点的服务。
第十四条 电子公告类栏目服务站点未履行本规定第七、八、十、十二条规定义务的,由网络中心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暂停该站点,责令其整顿;对拒不执行的,关闭该站点。
第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或学生在电子公告类栏目中制作、复制、发布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信息,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学校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后果严重的,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校内所有电子公告类栏目的服务站点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提示用户发布信息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