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各服务基层的毕业生:
为贯彻落实《贵州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黔财教〔2009〕114号)及《省教育厅关于对〈贵州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补充说明的通知》(黔教助发〔2012〕222号)精神,根据《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报送2017年省属高校毕业生下基层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报材料的通知》(黔教办函〔2017〕36号)要求,为做好2017年我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报工作,经结合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范围的规定:
(一)2006—2008年于我校(贵州广播电视大学)毕业,参加“五大项目”下基层服务,服务年限在5年以上(含5年)的毕业生,按照文件规定代偿其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发放的由政府贴息的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息。
“五大项目”是指1、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2、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色岗位计划;3、三支一扶计划;4、大学生自愿服务西部计划;5、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
(二)2009年以后于我校(贵州广播电视大学、贵州职业技术学院)毕业,到基层单位就业或服务,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毕业生,按照文件规定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发放的由政府贴息的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贷款)的代偿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基层单位是指我省县以下乡镇机关、事业单位、村(居委会、社区),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以及工作场地地处我省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化工、石油、核工业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各市(州)、县(市、区、特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和各县城关镇不在补偿、代偿范围。对转岗且符合代偿资格的毕业生,应由第一次接收单位人事部门和第二次接收单位共同出具证明,证明其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性质符合补偿代偿条件,服务期必须连续、中间不得有间隔期。
(三)具体服务的单位属县级单位管辖,但是在县以下(城关镇除外)的乡村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可申请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如的乡镇土管所、司法所、计划生育服务站,但需要提供工作所在地的乡镇机关连续3年年度考核证明。
(四)在基层单位连续(服务)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可申请学费补偿贷款代偿,2014年9月30日以前到基层就业,差几个月满3年,单位提供考核证明,本年度可申请学费补偿贷款代偿。
(五)2017年申报下基层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服务期满三年的时间界定为2017年9月30日以前。
(六)按照政策要求,根据基层就业形势和基础设施等变化的实际情况,为推进脱贫攻坚工作,引导高校毕业生到我省最贫困、最需要人才的艰苦边远地区就业,以下人员不再属于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范围:
1.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全部免除学费政策的省属高校毕业生;
2.中央部属院校、省外非部属高校、各市(州)高校到我省基层就业、服务的省属高校毕业生;
3.2005年以前毕业的省属高校毕业生;
4.2006年-2008年到基层参加五大项目无贷款的;
5.2006-2008年毕业参加“五大项目”下基层服务,超过毕业生就业过渡期2年就业的省属高校毕业生;
6.工作单位为私营企业不在补偿代偿范围;
7.在我省经济发达大中城市区域贵阳市六城区(南明区、云岩区、乌当区、白云区、花溪区、观山湖区),遵义市两城区(汇川区、红花岗区)就业的省属高校毕业生;
8.在新成立的县级区域,如:黄果树管委会、百里杜鹃管委会,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各大学城、职教城所属高校、中职学校、高中学校等属县级及以上的直管单位就业的省属高校毕业生;
9.艰苦行业非一线工作的文职人员(会计、办公室人员、记者、销售人员等)。
二、学费补偿代偿标准
今年学费补偿代偿标准继续执行以下标准:
(一)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
(二)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低于6000元的,按照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
(三)已享受应征入伍服兵役国家资助和退役士兵教育资助的毕业生,不再享受本资助政策。
三、申请人需提供的材料(各一份):
(一)贵州省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2009年以后服务基层的填附件一,2006年—2008年服务基层的填附件二。
(二)贵州省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考核表,2009年以后服务基层的填附件三,2006年—2008年服务基层的填附件四。
(三)基层服务单位分年度考核表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考核单位公章确认。
(四)单位聘任合同书及招考录用文件,或三支一扶计划志愿服务协议、西部计划志愿服务协议、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服务协议、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服务协议、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服务协议复印件,需加盖人事部门公章确认。
(五)申请人本人开户的工商银行卡复印件,需注明户名、开户银行全称。
(六)毕业证和身份证复印件。
(七)申请贷款代偿的,需另提供原在校期间学生本人与银行贷款的协议书复印件(已还清贷款的同学提供还款凭证即可)。
请各位毕业生相互转告,于5月10日前按要求将上述材料交到贵阳市观山湖区云潭南路3号贵州职业技术学院行学楼A305学生处办公室。有相关问题咨询的,可拨打学生处资助中心电话:0851—84129679。
附件:一.贵州省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2009年以后服务基层的)
二.贵州省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2006年— 2008年服务基层的)
三.贵州省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考核表(2009年以后服务基层的)
四.贵州省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考核表(2006年—2008年服务基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