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贵州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黔财教〔2009〕114号)及《省教育厅关于对〈贵州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补充说明的通知》(黔教助发〔2012〕222号)精神,根据《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报送2014年省属高校毕业生下基层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报材料的通知》(黔教办函〔2014〕41号)要求,为做好2014年我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报工作,结合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于在2006—2008年,我校(贵州广播电视大学)毕业生加入以下基层服务项目:1、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2、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色岗位计划;3、三支一扶计划;4、大学生自愿服务西部计划;5、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服务年限在5年以上(含5年)的,按照文件规定代偿其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发放的由政府贴息的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贷款)本息。
二、对于在2009—2011年,我校(贵州广播电视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单位就业或服务,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按照文件规定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发放的由政府贴息的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贷款)的代偿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基层单位是指:我省县以下乡镇机关、事业单位、村(居委会、社区),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以及工作场地地处我省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化工、石油、核工业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三、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低于6000元的,按照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
1、贵州省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一式三份),2009年—2011年服务基层的填附件一,2006年—2008年服务基层的填附件二;
2、贵州省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考核表(一式三份),2009年—2011年服务基层的填附件三,2006年—2008年服务基层的填附件四;
3、基层服务单位分年度考核表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5、申请人本人开户的工商银行卡复印件一份,需注明户名、开户银行全称;
四、各位毕业生相互转告,于5月10日前按要求将上述材料交到贵阳市观山湖区云潭南路3号贵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519办公室。电话:0851-4129679。
凡办理过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同学,请务必按照还款协议按时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