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广播电视大学(贵州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纪律管理,规范工作秩序,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劳动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工作效率,营造我校创先争优、比学赶超的工作环境,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52号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第18号令)、《关于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黔人社厅通〔2011〕417号)、《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作为《贵州广播电视大学(贵州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月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发放办法(试行)》(校办发〔2018〕15号)的配套文件进行实施。校办发〔2018〕15号文件中相关条款内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员工(包括在编教职员工和合同制教职员工)。
第四条 学校劳动纪律包括:请假纪律、政治学习纪律、教师教学纪律、坐班人员上班纪律、夜间值班纪律、参加会议纪律、参加活动纪律以及违反劳动纪律的考核与处罚等八个方面。
第二章 请假纪律
第五条 请假手续
教职工因病、因事、产假、婚假等原因需要离开工作岗位的,须提前办理请假手续。不得事后请假,否则按旷工处理。请假手续通过智能考勤系统按流程和审批权限办理。请假期满后,须按时到岗工作。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到岗的,应在假期期满之前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六条 审批权限
(一)处级干部请假,3天内(不含3天)由分管校领导审批(正处级干部涉及离开贵阳市区的,还应报学校主要领导批准);3天以上(含3天)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学校主要领导批准。
(二)其他教职工请假,3天以内(不含3天)由所在部门负责人(辅导员报总支书记)审批;3天以上(含3天)15天以下(含15天)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15天以上(不含15天),党群部门报党委书记批准,行政、教辅、办学部门及各学院(部)报校长批准(不含国家规定的可休假,如产假等)。专任教师上课请假,须报送教务处备案;辅导员请假,3天以上须报送党委学生工作部备案。
第七条 教职工请假须履行审批手续,请假规定如下。
(一)事假:事假必须是因特殊或紧急情况需要本人处理,不能正常上班并经批准的,方能生效。凡未经批准,擅离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二)病假:凡病假在3天以上(含3天)的,必须有医疗单位疾病证明,审批权限按第六条执行。无疾病证明一律无效,按旷工处理,但重病急症者除外。特殊疾病按国家及省的有关政策执行。
(三)婚假:按照国家规定,教职工请婚假一般不能超过13天。
(四)产假、护理假等:女职工生育享受最长15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男职工享受护理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接受节育手术的,按照相关规定享受休假。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产假、护理假和节育手术假,须提供医院证明,按医院证明日期计算相关假期。产假期未满,原则上不予提前结束产假。产假期满,须按期到岗工作,不按期到岗的按旷工处理。
(五)丧假:教职工本人的直系血亲(直系姻亲)、配偶和旁系血亲中的亲兄弟姐妹去世,可请丧假,一般为3天(到贵阳市以外办理丧事的给予路程假,省内不超过2天,省外不超过4天),超过丧假审批时限的需履行请假手续,按事假处理。
(六)公假:教职工因工作需要外出学习、出差、开会、挂职、借调,可以请公假,请假时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非因工作需要,个人接受邀请赴校外开展讲座、咨询、评审、调研等,一般按事假处理,不算公假。
(七)探亲假:学校实行寒暑假休假制度。教职工一律利用寒暑假探亲,不实行年休假制度。非寒暑假期间探亲的按事假处理。
(八)工伤假:教职工因公发生工伤事故,治疗和休养的时间,计入工伤假。工伤认定按照《工伤认定办法》执行。
(九)根据国家和省相关保障休假的文件精神,学校以人为本,维护教职工休假权益,鼓励教职工用好用足相关休假权益。
第三章 政治学习纪律
第八条 学校各部门应按规定组织政治学习,学习时间、学习内容及学习考核等按学校印发的《教职工年度政治理论学习计划》和相应的目标考核执行。政治学习实行考勤制度,考勤由所在单位(或组织学习的单位)负责。
第四章 教师教学纪律
第九条 教师上课时间、调课、停课、实习实践等纪律要求按《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校办发〔2017〕52号)等文件有关规定执行,请假按本办法第六条执行。
第五章 坐班人员上班纪律
第十条 学校党群、行政部门全体人员,各二级学院(部)、各办学部门、教辅单位的处级干部及其内设机构管理人员,图书馆工作人员,辅导员,工勤人员,劳动合同制人员实行工作日坐班制度,应认真遵守学校上、下班制度,履行岗位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党群、行政部门、教辅单位全体人员(另有规定除外)需上下班打卡。打卡方式:通过钉钉APP打卡。八鸽岩校区打卡时间:上午8:30前,中午11:30—14:00,下午下班17:00后;云潭南路校区打卡:上午上班8:30前,下午下班16:20后。
第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基础部、远程教育教学部、开放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国际学院全体人员考勤由所在学院(部)负责。各学院(部)要严格考勤制度及管理,并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劳动纪律管理制度,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三条 图书馆、网络与信息中心、保卫处全体人员、驾驶员考勤由所在部门负责,各部门要严格考勤制度及管理,并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劳动纪律管理制度,报人事处备案。
第六章 夜间值班纪律
第十四条 学校云潭南路校区实行夜间值班制度,夜间值班人员为二级学院、职能部门处科级干部、保卫处人员及辅导员。值班考勤按学校办公室值班通知要求执行。
第七章 参加会议纪律
第十五条 教职工参加会议的纪律要求按组织会议的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会议考勤由组织会议的部门负责。因事不能参加会议的,由教职工所在部门向分管校领导请假,并报组织会议的部门备案。
第八章 参加活动纪律
第十六条 教职工参加活动的纪律要求按组织活动的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活动考勤由组织活动的部门负责。因事不能参加活动的,由教职工所在部门向分管校领导请假,并报组织活动的部门备案。
第九章 请假期间的待遇和纪律处罚
第十七条 各类请假期间的待遇及迟到、早退、旷工的处理按照以下处理。
(一)病假期间待遇
1.全月病假累计不满3天(不含3天)的,财政统发工资和月奖励性绩效工资照发;全月病假累计不满7天(不含7天)的,财政统发工资照发,月奖励性绩效工资按80%发放;全月病假累计不满12天(不含12天)的,财政统发工资照发,月奖励性绩效工资按50%发放;全月病假累计超过12天的,财政统发工资照发,停发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2.连续病假1个月以上的,财政统发工资照发,停发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3.连续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停发月奖励性绩效工资。从第3个月起,基础性绩效按80%发放,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资照发。
4.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的,停发月奖励性绩效工资。从第7个月起,基础性绩效按50%发放,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60%;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满三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90%。
5.特殊疾病按国家及省的有关政策执行。癌症、麻风、精神病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重大疾病不能正常工作的,全额发放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月奖励性绩效工资按50%发放。
(二)事假期间的待遇
1.全月事假累计不满3天(不含3天)的,财政统发工资和月奖励性绩效工资照发;全月事假累计达到3天的,财政统发工资照发,月奖励性绩效工资按80%发放;全月事假累计达到6天的,财政统发工资照发,月奖励性绩效工资按50%发放;全月事假累计超过12天的,财政统发工资照发,停发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2.连续事假超过1个月的,从次月起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50%,基础性绩效的50%,停发月奖励性绩效工资:连续事假超过3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4个月起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40%,基础性绩效的50%,停发月奖励性绩效工资;连续事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停发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月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发放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
(三)全年病(事)假累计处理
教职工全年病(事)假累计16—20天(含20天)的,扣发半个月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全年病(事)假累计20—30天(含30天)的,扣发1个月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全年请假累计超过1个月的,按比例扣发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
(四)法定假期间的待遇
产假、婚假、丧假等法定假,财政统一发放的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等福利待遇不变。婚假、丧假、探亲假等法定假,月奖励性绩效工资按100%发放;产假期间,停发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年终绩效工资根据请假月数按比例扣发。
(五)公假期间的待遇
原则上教职工公假期间遵纪守法,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特殊情况另有规定除外。
(六)工伤假期间的待遇
根据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教职工接受工伤医疗期间的工伤假,学校将对其保职留薪,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并根据伤情确定是否停工。保职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的,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教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七)迟到、早退的处理
迟到和早退计入教职工考勤,迟到15分钟以内(含15分钟),当月累计达3次,从第三次起每次扣100元。早退15分钟以内(含15分钟),每一次扣50元;迟到或早退超过15分钟不足1小时,称为较严重迟到或早退,每次扣100元;迟到或早退1小时及以上,称为严重迟到或早退,每次扣200元。
(八)旷工的处理
1.1个月内旷工1个工作日扣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的25%;1个月内旷工2个(含2个)工作日,扣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的50%:1个月内旷工3个(含3个)工作日,停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1个月内旷工4个(含4个)工作日以上,停发当月全部工资福利待遇,并作校内通报批评。
2.1年内旷工5—10个工作日(含10个),扣发年奖励性绩效工资的20%;1年内旷工11—15个工作日(含15个),扣发年奖励性绩效工资的50%,给予行政警告处分;1年内旷工16—20个工作日(含20个),扣发年奖励性绩效
工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1年内旷工21—30个工作日(含30个),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1年内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解除聘用合同。
3.连续旷工4—10个工作日(含10个),停发当月
全部工资福利待遇,扣发年奖励性绩效工资的50%,给予行政记过处分;连续旷工11—15个工作日(含15个),停发当月工资福利待遇、年奖励性绩效工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八条 违反请假纪律的认定
(一)凡未请假或未经批准擅离工作岗位者,按旷工处理,旷工时间从离开工作岗位之日起算;经学校批准外出,但超过学校批准时间未及时返校的,超出时间按旷工处理;不服从工作调动,在规定时间内不到岗者,按旷工处理,旷工时间从下达调配通知之日起算;拒不接受组织分配工作任务者(如拒绝到岗、拒绝上课等),按旷工处理,旷工时间按通知之日起算。专任教师参照《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办法》(校办发〔2017〕52号)、《教师教学质量督导考核评价实施办法》(校办发〔2017〕136号)等文件相关规定处理。
(二)教职工须按学校规定时间上下班。未按时上下班的,视为迟到、早退,每月迟到或早退累计4次按旷工半个工作日处理,以此类推。待遇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七)、(八)就高处理。
第十九条 教职工请假必须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扣发请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并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各部门要加强领导,强化管理,严格执行考勤制度,指派专人负责考勤工作。人事处、督察督办室将对各部门的考勤进行不定期抽查,上班时间不坚守岗位且无正当理由和请假备案手续的,按旷工处理。各级领导要以身作则,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禁弄虚作假等情况出现,若有弄虚作假等情况,除追究领导责任外,按目标考核办法扣减各部门年终目标考核相应分值。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如有不假外出的,应及时向学校报告,经查出有意不报告的,按目标考核办法扣减各部门年终目标考核相应分值。
第二十二条 各岗位教职工要严肃上班纪律,提高工作效率,上班期间严禁随意离岗,严禁网上炒股、理财、购物,严禁玩游戏、看娱乐性视频等行为,如有违纪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人员进行调查,视情节进行以下处理。
(一)校内通报批评、约谈或诫勉;
(二)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三)扣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四)扣发年奖励性绩效
工资;
(五)给予纪律处分。
以上处理可以单独处理,也可以合并处理。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违反本办法需要作出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牵头进行调查处理,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十章 申诉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对涉及本人的违纪处理、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规定的天数均为自然天数(含公休日、寒暑假和法定节假日,不顺延)。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和贵州省政策规定不一致时,按国家和贵州省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5月5日起执行,由人事处会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原劳动纪律实施细则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