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开放大学(贵州职业技术学院)
干部挂职锻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干部队伍建设,大力培养年轻干部,加强政治历练和实践磨练,推进干部挂职锻炼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经校党委研究,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干部挂职锻炼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由党委组织部统筹规划并具体组织实施,其他部门和单位配合实施。各单位应按照学校需要积极派出和接收挂职锻炼干部。
第三条 干部挂职锻炼的选派,坚持从工作需要和干部培养的实际出发,坚持好中选优、公开公正、动态管理的原则。选派对象一般为我校在职干部、处级后备干部或骨干教师。学校支持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培养规划,为优秀年轻干部创造实践锻炼的机会。
第四条 挂职锻炼干部的人事关系保留在派出单位,不占接收单位的编制和职数。党团组织关系根据实际情况保留或转接,按要求参加组织生活和组织活动。
第五条 挂职锻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以接收单位管理为主。接收单位负责做好挂职锻炼干部的工作安排和日常管理,帮助挂职干部全面提高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派出单位协助管理,应保证挂职锻炼干部有充足的时间在岗履职,不能随意召回;与接收单位定期进行沟通联系,主动了解挂职锻炼干部的思想和工作情况,积极给予工作支持。
第六条 党委组织部要定期听取挂职锻炼干部的工作汇报,做好跟踪了解和考察工作。
第七条 挂职锻炼时间由派出单位与接收单位协商确定,一般为6至24个月。挂职锻炼干部在挂职锻炼期内,须全职履行挂职岗位职责,完成相关工作。无特殊情况,一般不提前结束或延长挂职时间。确因工作需要调整挂职时间的,须经党委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干部校内挂职锻炼任职期满后,需对挂职期间的工作进行全面总结。由挂职干部向派出单位、挂职单位和党委组织部提交书面总结,党委组织部会同接收单位进行考核,重点考核挂职锻炼干部任期内的履职状况和工作实绩。考核结果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九条 校外挂职锻炼干部由接收单位对其在挂职期间的表现做出工作鉴定,鉴定结果由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条 干部挂职锻炼期满后,一般回派出单位工作。派出单位应根据挂职干部表现以及工作需要做好干部的工作安排。6个月及以上的挂职锻炼经历列入干部履历,考核合格视为多岗位工作经历。
第十一条 挂职干部的考核结果,作为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对表现突出的挂职干部,学校将根据工作需要优先提拔使用;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一年内不能提拔使用。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学校党委确定选派和接收的校内外挂职锻炼干部。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