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主要精神,切实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健全权力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的重大任务,全面提升我校(院)科学治校、民主治校、依法治校的工作水平,根据贵州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校务公开工作的意见(黔教工发[2011]327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校务公开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院)民主政治建设,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规范学校(院)校务公开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细则,结合我校(院)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校务,是指学校(院)在实施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事务及其有关信息。
第三条 对于在教育改革和发展、学校(院)管理和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事项,原则上都应在一定范围采取适当方式和程序予以公开。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院)校务公开的活动。
第五条 学校(院)应当履行校务公开的义务。本校(院)教职工、学生、校内社团组织,依法享有本细则设定的应当公开的学校(院)校务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六条 学校(院)校务公开要实行党委统一领导,学校(院)行政主持,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和工会协调、监督,业务部门各负其责,教职工和学生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学校(院)应成立党委领导下的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指定有关部门参加的校务公开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细则;学校(院)党委主要负责人对校务公开负领导责任,学校(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对校务公开工作的实施负主要责任;成立由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和工会以及教职工、学生代表组成的监督小组,负责协调和监督校务公开工作。
第七条 校务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和公正的原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公开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有关事项;不得损害学校(院)的合法利益;不得侵犯他人隐私。
第八条 健全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教(职)代会在校务公开工作中的主渠道作用。
第二章 校务公开的内容
第九条 学校(院)应当向学生公开以下校务:
(一)学校(院)领导机构及其负责人、管理(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院系设置情况;
(二)学校(院)管理部门的职责,教师、学生与学校(院)管理部门联系或投诉的渠道、办法;
(三)学校(院)管理制度和有关细则,以及对学生修业和纪律的要求;
(四)学校(院)招生(含研究生考试录取、免试推荐)和教育教学改革情况;
(五)学校(院)收费细则,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收费范围、收费依据及批准收费机关等;
(六)学生管理信息,包括学生入党、入团、评优、评先、选干、奖学金评定和发放情况,学生奖惩情况,学生转学转专业条件、毕业生就业信息等;
(七)教学情况,包括师资力量、教学计划安排、专业设置及学分分布、课程设置及调整等;
(八)学生勤工助学的信息和助学金、助学贷款的发放要求、标准、办法。
(九)涉及学生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条 学校(院)应当向社会公开以下校务:
(一)招生章程和招生计划、录取程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收费范围、收费依据和批准收费机关等;
(二)面向社会的招标项目、招投标程序、投标情况、中标结果;
(三)面向社会招聘人员的招聘条件和程序、招聘结果;
(四)依照法律法规应该公开或学校(院)认为应该公开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 学校(院)向教职工公开的校务,除应包括本细则的第九条和第十条的内容外,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校(院)重要决策和执行情况,包括学校(院)发展及建设规划、重大改革方案、重大对外合作项目等;
(二)学校(院)章程、规范性文件制定或修改情况;
(三)学校(院)的年度工作计划及执行情况;
(四)学校(院)承诺办理的重要事项及完成情况;
(五)学校(院)领导班子成员及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遵守廉洁自律细则的情况和民主评议情况;
(六)学校(院)重大事件(含违纪违规、突发、意外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
(七)教(职)代会提案的办理结果或办理情况;
(八)学校(院)机构设置调整和人事调配、招聘情况,包括部门定编定责定岗、调入(招聘)人员条件和程序、公派出国人员条件和程序,以及调入和出国人员的名单等基本信息;
(九)学校(院)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处科级干部、重点学科带头人的选拔任用和评优、评先的条件、程序和结果;
(十)学校(院)各种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条件、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政策细则和条件、推选程序、议事规则、议事结果,岗位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情况;
(十一)校内岗位津贴、补贴,课时酬金方案的制定和调整情况;
(十二)学校(院)年度经费的预算和执行情况;
(十三)学校(院)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
(十四)学校(院)资源调配情况,包括住房调配、用地调配、办公室及实验室等用房调配、大型仪器和设备等教学资源调配等;
(十五)校产管理及变更情况;
(十六)校办企业的经营管理及效益情况;
(十七)科研项目的申报、评审结果和立项资助情况,科技项目的国内外合作和推广应用情况;
(十八)教学研究成果的申报、评选、报送情况;
(十九)基建工程、维修工程招投标情况,包括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程序、投标情况、中标结果等;
(二十)大宗物资、大型和成套设备采购情况,包括物资(设备)名称、数量、质量(有关技术参数)、采购情况或招投标情况等;
(二十一)按上级有关细则应当公开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校务公开的形式
第十二条 依据本细则公开的校务,学校(院)应按其特点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在校园网上设立专门的校务公开网页;
(二)在学校(院)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校内发布;
(三)设立固定的公开栏、宣传栏等;
(四)定期召开教代会、学代会;
(五)向社会公开的校务除以上形式外,还可采用发送书面通知、信函或通过新闻媒体发布等形式;
(六)其他便于师生和社会知晓的形式。
第十三条 属于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的校务,应以有利于师生和相关人员查阅的方式公开。
第四章 校务公开的程序
第十四条 依据本细则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所列校务公开内容,学校(院)应当主动采取适当程序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按细则应提交教职工代表会议审议通过的校务,应在正式公开前提交教职工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 校务公开一般应在校务发生的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十七条 校务公开内容由拟公开部门按本细则的要求提出,由校(院)办公室审核,并经校长(或其指定的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予以公开。
第十八条 依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享有校务公开知情权和监督权的组织和个人申请公开的,可以凭有效证件书面申请或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学校(院)的接访人员应该当场记录。记录内容包括: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时间。
第十九条 学校(院)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同时告知申请人。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经与校务公开监督小组协商一致后可将作出是否公开的决定,期限延长至20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延长后的期限和延长的理由通知申请人。
学校(院)决定公开的,应当在公开决定书中载明公开的时间、场所、方式;决定部分公开或不公开的,应当在公开决定书中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申请公开的校务含有禁止或限制公开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可公开的部分应当对外公开。
第二十一条 涉及到师生的切身利益,影响学校(院)的改革发展,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校务在正式决定前,实行预公开制度,校务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将拟决定的方案和理由向师生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 学校(院)难以确定密级的校务,由学校(院)提出具体意见交保密部门或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依照保密法律法规细则的期限和程序处理,暂缓公开。
暂缓公开的校务,在性质或密级确定后,分别按本细则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院)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细则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公开的决定或将被申请校务向申请人公开的,学校(院)应及时用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延期理由。
自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重新计算公开期限。
第二十四条 为使校务公开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学校(院)办公室应做好下列校务公开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一)校务公开有关内容材料;
(二)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记录本;
(三)校务公开监督小组会议记录本;
(四)教代会有关校务公开会议记录材料;
(五)学生社团有关校务公开会议记录材料。
第五章 校务公开组织机构
第二十五条 建立党委、行政实施纪检和工会协调并监督的校务公开机制,建立健全校务公开各项工作制度。学校(院)办公室负责本校(院)校务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承办校务公开事宜。
第二十六条 成立贵州广播电视大学、贵州职业技术学院校务公开领导小组
组 长:李近华 校(院)党委书记
副组长:江龙华 校(院)党委副书记
刘真祥 校(院)副校长
龚 辉 校(院)副校长
钱庆生 校(院)副校长
郭万才 校(院)纪委书记
成员: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1、制定校务公开总体实施方案和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落实。
2、负责研究决定校务公开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3、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公开事项分解到各有关部门,并督促落实。
4、督促建立校务公开管理档案。
5、向教代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通报学校重要事项和重大决策情况。并以座谈会、情况通报会和校园网信息发布栏等多种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向全校师生通报学校重要事项或重大决策。
6、领导全校(院)各部门二级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
7、负责将校务公开工作纳入各级领导班子任期目标管理责任,纳入各部门和干部个人的工作目标管理责任,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纳入领导干部年底考核和届满工作考核的总体工作部署中,做到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8、校务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院)办,袁亚波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二十七条 成立贵州广播电视大学、贵州职业技术学院校务公开监督小组
组长:郭万才 校(院)纪委书记
成员:李光和 袁亚波 卢达文 李鸣 李勤
校务公开监督小组工作职责:
1、根据《实施细则》和领导小组的安排,对校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监督校务公开事项是否真实、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范围是否适当、公开程序是否规范。
2、对校务公开的情况、群众的满意度进行调查,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疑问和要求,进行整理并向学校(院)和有关部门反馈,要求适时答复或进行整改。
3、及时发现校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并书面报告党委和领导小组,同时提出相应改进意见或建议。
4、负责设立和管理校务公开的意见箱和监督电话。
5、做好监督小组专项会议的记录和相关资料的建档工作。
6、校务公开监督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院)监察室,卢达文同志兼任组长。
第六章 责任及附则
第二十八条 校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各职能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学校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1、违反本细则的规定不实施校务公开的;
2、违反本细则关于公开内容、方式、程序的;
3、故意不真实公开校务或在校务公开中故意弄虚作假的;
4、其他违反本细则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